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2024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不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法律法规规定,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法律法规规定,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