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2024年)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2024年) 第四十四条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程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2012年7月1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六十六号发布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同时废止。 第四十三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