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2024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变更该行政行为: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但是内容不适当;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未正确适用依据;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行政复议程序查清事实和证据。
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变更决定,但是第三人提出相反请求的除外。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但是内容不适当;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未正确适用依据;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行政复议程序查清事实和证据。
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变更决定,但是第三人提出相反请求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