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2024年) 第四章 审理与决定 第三十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2024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审理与决定 第三十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申请人认为其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国家知识产权局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