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2024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撤销该行政行为,但是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依法应予撤销,但是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程序轻微违法,但是对申请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责令履行的,国家知识产权局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行政行为违法,但是不具有可撤销内容;
原违法行政行为已改变,申请人仍要求撤销或者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责令履行没有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