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2024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适用的依据不合法;
违反法定程序;
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
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但是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除外。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适用的依据不合法;
违反法定程序;
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
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但是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