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2024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中止:
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
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下落不明;
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
依法进行调解、和解,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意中止;
案件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
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
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