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2024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
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
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
依照本规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六十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
国家知识产权局终止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告知当事人。
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终止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