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2024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依法查阅、复制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情形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