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2024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面或者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将听取的意见记录在案。因当事人原因不能听取意见的,可以书面审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书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