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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2012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和参加人

第四条 除本规程第五条另有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五条 对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第六条 依照本规程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复议申请人。 第七条 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第三条 目录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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