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2012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称“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向有关部门及人员调查取证,调阅有关文档和资料;

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

办理一并请求的行政赔偿事项;

拟订、制作和发送行政复议法律文书;

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督促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

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意见或者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