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201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2012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本规程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