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2012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对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专利申请人对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的;

复审请求人对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的;

专利权人或者无效宣告请求人对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不服的;

专利权人或者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被许可人对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

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国际申请的受理单位、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所作决定不服的;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驳回登记申请的决定不服的;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复审决定不服的;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利人对撤销布图设计登记的决定不服的;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利人、非自愿许可取得人对非自愿许可报酬的裁决不服的;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利人、被控侵权人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不服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