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2012年) 第五章 期间与送达 第三十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2012年) 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期间与送达 第三十二条 复议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除送交代理人外,还应当按国内的通讯地址送交复议申请人和第三人。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