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2012年) 第五章 期间与送达 第三十一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2012年) 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期间与送达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决定书直接送达的,复议申请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行政复议决定书邮寄送达的,自交付邮寄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