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2012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并书面告知理由:
复议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而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构受理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行政复议机构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复议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而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构受理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行政复议机构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