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2012年) 第四章 审理与决定 第二十四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2012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审理与决定 第二十四条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决定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 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 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行政复议程序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