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2012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决定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

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

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行政复议程序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