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2012年) 第四章 审理与决定 第二十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2012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审理与决定 第二十二条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