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对电子政务项目进行稽察,主要监督检查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以及项目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资金使用和概算控制等情况。对稽察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及批复要求的,项目审批部门可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或遵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审批部门可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拨付建设资金、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