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五章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接受项目审批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对电子政务项目进行稽察,主要监督检查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以及项目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资金使用和概… 第二十七条 有关部门依法对电子政务项目建设中的采购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等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稽察、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