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生态环境科普基地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已命名科普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自动放弃国家生态环境科普基地称号,四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综合评估不合格,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拒不提交年度科普工作总结与计划的;

发生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安全责任事故的;

发生其他有损国家生态环境科普基地荣誉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