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生态环境科普基地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五章 国家生态环境科普基地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运行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已命名科普基地应发挥自身特色,积极传播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生态环境科学知识,服务国家生态环境中心工作。 第二十三条 已命名科普基地每年应在科技活动周和世界环境日等期间积极开展科普活动,积极参与生态环境科普讲解、科学实验展演汇演等全国性科普活动,积极参加全国生态环境科普工作交流… 第二十四条 已命名科普基地每年按要求向管理办公室提交年度科普工作总结和计划。 第二十五条 管理办公室对已命名科普基地择优给予能力建设支持,同时向生态环境部、科技部、地方政府等优先推荐承担科普项目。 第二十六条 生态环境部和科技部对已命名科普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命名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结束后,经综合评估认定为合格的,可被继续命名为国家生态环境科普基地。 第二十七条 已命名科普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自动放弃国家生态环境科普基地称号,四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