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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资储备管理规定(2015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国家储备物资的收储、动用、轮换

第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等部门拟订国家物资储备发展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第八条 储备局建立监测预警制度,为国家储备物资收储、动用等提供决策支撑。 第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国家物资储备发展规划等,会同财政部等部门拟订年度国家储备物资收储计划,报国务院审批。 第十条 发生下列情形,储备局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提出动用建议,报国务院审批: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建立国家储备物资轮换机制,明确轮换条件、程序等。 第十二条 国家储备物资的收储、动用、轮换,一般应当通过市场化方式进行。国家规定或经国务院批准必须实行定向收储、定向动用、定向轮换的除外。 第十三条 国家储备物资入库一般实行送货到库制,出库一般实行到库提货制。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部门组织有关港航、铁路、公路运输企业优先安排国家储备物资的装卸和运输。 第十五条 国家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计划应当与部门预算相衔接。经财政部依法核定后,国家储备物资轮换和动用发生的盈余上缴中央财政,亏损由中央财政补贴。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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