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物资储备管理规定(2015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发生下列情形,储备局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提出动用建议,报国务院审批:

应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确需的;

宏观调控确需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国务院决定动用的其他情形。

储备局拟订国家储备物资动用预案,做好动用国家储备物资的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