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物资储备管理规定(2015年) 第二章 国家储备物资的收储、动用、轮换 第十一条 国家物资储备管理规定(2015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国家储备物资的收储、动用、轮换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建立国家储备物资轮换机制,明确轮换条件、程序等。 储备局按照轮换机制,根据国家物资储备发展规划确定的品种、规模调整方案以及储存时间、品质状况等拟订年度及中长期国家储备物资轮换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