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海洋行政处罚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对有关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未经批准擅自用印的;

超越委托权限用印的;

私自出借印章的;

未按照本办法建立印章使用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其他违法使用印章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