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海洋局海洋行政处罚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七条 国家海洋局海洋行政处罚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国家海洋局收回其委托的海洋行政处罚权时,应当同时收回海洋行政处罚专用章。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