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非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章 目录 第七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非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七条 第二章 目录 第七条 非密成果保管单位和测绘项目承担单位(有牵头单位的由牵头单位负责,下同)负责非密成果目录的编制与更新维护,并及时向国家局提交非密成果目录及其元数据。以在线形式实时或者准实时提供非密成果的,也应当同步编制并提交成果目录及其元数据。 非密成果目录编制的具体要求由国家局另行制定。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