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非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章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非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提供 第十二条 非密成果保管单位负责非密成果提供工作。 第十三条 鼓励非密成果保管单位优先采用在线服务、前置服务等方式提供非密成果,一般不采用拷贝数据本体的方式提供。 第十四条 非密成果保管单位应当及时高效提供非密成果,并与用户签署非密成果提供使用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以及相关知识产权保护要求。 第十五条 应急测绘保障过程中形成的非密成果、辅助决策用图等成果的应急提供,参照《基础测绘成果应急提供办法》(国测法发〔2007〕13号)执行,其成果可以先提供后纳入目录管… 第十六条 对外提供非密成果原则上采取国别化政策,向国外用户只提供其本国或者本地区范围内的非密成果。 第十七条 提供覆盖范围广、数据量大、影响深的非密成果,以及对外提供涉及敏感地区、敏感时段的非密成果,应当报国家局批准。 第十八条 国家局与有关部门开展合作时,涉及非密成果提供、共享等事宜的,相关牵头司室应当事先征求测绘成果管理司的意见。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