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民委关于修改《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决定(2025年) 三十、 国家民委关于修改《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决定(2025年) 三十、 三十、 原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对因故不能结项而导致撤项的,剩余经费应按原渠道返回。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而导致撤项的,需退回全部已拨经费。” 二十九、 目录 三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