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委关于修改《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决定(2025年) 二十九、

二十九、 原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条,两款合并为一款,修改为:“项目成果通过验收后,资助经费有结余的,由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继续统筹用于开展研究工作,项目主持人有优先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