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民委关于修改《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决定(2025年) 三十一、 国家民委关于修改《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决定(2025年) 三十一、 三十一、 原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国家民委科研项目成果未经管理办公室同意,不得带项目名称及编号公开发表。项目成果通过鉴定,且不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可公开出版或发表。未通过鉴定的,不能出版或发表。” 三十、 目录 三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