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委关于修改《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决定(2025年) 十九、
十九、 第二十条修改为:“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年度项目、后期资助项目、专项项目最终研究成果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方可结项。
“(一)项目研究工作完成后,项目主持人填报《结题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经所在单位科研和财务部门审核合格后,报送管理办公室;
“(二)管理办公室对《结题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送专家组进行鉴定;
“(三)专家组应对项目成果提出是否通过及相应评级的鉴定意见;
“(四)管理办公室汇总专家鉴定意见,提出能否结项及相应评级的意见;
“(五)管理办公室将鉴定结果在国家民委网站上公示,并通知项目主持人及其所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