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委关于修改《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决定(2025年) 十八、

十八、 第十九条修改为:“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主持人提交书面申请,并经所在单位同意,报管理办公室审批或备案。

“(一)变更项目主持人;

“(二)变更项目名称;

“(三)变更项目组成员;

“(四)变更项目最终成果形式;

“(五)变更项目管理单位;

“(六)申请项目延期;

“(七)申请撤销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