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委关于修改《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决定(2025年) 十八、
十八、 第十九条修改为:“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主持人提交书面申请,并经所在单位同意,报管理办公室审批或备案。
“(一)变更项目主持人;
“(二)变更项目名称;
“(三)变更项目组成员;
“(四)变更项目最终成果形式;
“(五)变更项目管理单位;
“(六)申请项目延期;
“(七)申请撤销项目。”
“(一)变更项目主持人;
“(二)变更项目名称;
“(三)变更项目组成员;
“(四)变更项目最终成果形式;
“(五)变更项目管理单位;
“(六)申请项目延期;
“(七)申请撤销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