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委关于修改《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决定(2025年) 二十、

二十、 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成果鉴定未能通过的,允许项目组在半年内对成果进行修改,并申请重新鉴定。重新鉴定仍不能通过的,按撤项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