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委关于修改《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决定(2025年) 十五、

十五、 第十六条修改为:“项目主持人接到项目立项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填写《回执》并签字盖章后寄回管理办公室。逾期未返回《回执》者视为自动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