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委关于修改《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决定(2025年) 十四、

十四、 第十五条修改为:“经批准立项的,由管理办公室向项目主持人发出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立项通知书。

“立项时间以立项通知书中的立项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