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11年) 1.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令第4号) (2) 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11年) (2) 1.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令第4号) (2) 将第十八条修改为“森检机构应当自受理检疫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实施检疫并核发检疫单证。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森检机构所属的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告知申请人”。 (1) 目录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