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11年) (2)

(2) 将第十八条修改为“森检机构应当自受理检疫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实施检疫并核发检疫单证。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森检机构所属的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