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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11年) 1.

1.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令第4号)

(1) 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应实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和经营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备案,并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 (2) 将第十八条修改为“森检机构应当自受理检疫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实施检疫并核发检疫单证。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森检机构所属的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3) 将第二十三条中的“森检机构应当在收到引进申请后30日内按林业部有关规定进行审批”修改为“森检机构应当自受理引进申请后20日内作出决定”。

引用法条

  • 植物检疫条例(1992)
(一) 目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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