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11年) 1.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令第4号) (1) 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11年) (1) 1.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令第4号) (1) 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应实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和经营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备案,并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对检疫合格的,由森检机构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对检疫不合格的,由森检机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产地检疫的技术要求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执行”。 1. 目录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