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废止、修改和宣布失效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7年) 7.

7. 《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7号)

将第十一条中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申请变更台名、台标、呼号的”,修改为“广播电台、电视台申请变更台名、呼号,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教育电视台申请变更台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