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废止、修改和宣布失效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7年) 8.
8.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52号)
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拟摄制电影的法人、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制片单位)应当在电影拍摄前,按照有关规定向相关电影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电影剧本(梗概)的备案手续。”
删去第六条第四项。
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拟摄制电影的法人、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制片单位)应当在电影拍摄前,按照有关规定向相关电影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电影剧本(梗概)的备案手续。”
删去第六条第四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