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废止、修改和宣布失效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7年) 5.
5. 《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4号)
将第十三条修改为:“许可证发生损坏、丢失的,持证人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新证。申请时须将损坏的许可证原件缴还原发证机关。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补发许可证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注销旧证,发放新证。”
广播影视方面:
将第十三条修改为:“许可证发生损坏、丢失的,持证人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新证。申请时须将损坏的许可证原件缴还原发证机关。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补发许可证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注销旧证,发放新证。”
广播影视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