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新兴产业创新中心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三章 布局组建 第十六条 国家新兴产业创新中心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布局组建 第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启动组建工作后,产业创新中心进入筹建期,可暂以“××国家新兴产业创新中心(筹)”的名义开展工作,实施组建方案中确定的各项任务。 主管单位根据相关要求,对处于筹建期的产业创新中心加强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监察等各项工作。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