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政策性粮食租仓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承担国家政策性粮食监管主体责任,负责监管租仓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行为。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有关垂直管理局承担辖区内租仓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行为的具体监管责任。
有关省(区、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落实属地协同监管责任,配合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有关垂直管理局做好相关监管工作。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有关垂直管理局承担辖区内租仓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行为的具体监管责任。
有关省(区、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落实属地协同监管责任,配合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有关垂直管理局做好相关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