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政策性粮食租仓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家政策性粮食租仓管理办法(2025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开展租仓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活动时,承租企业应当按照公开、透明原则,优先采用整体仓储设施租赁、5年以上长期租赁等方式,优先选择库容规模大、有标准仓房的租用库点。不同承租企业不得租赁同一库点开展同品种、同性质、同年度粮食收储活动。最低收购价粮食原则上不得跨市(地、州、盟)开展租仓收储活动。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