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开发银行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章 国家开发银行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十八条 开发银行应当按照分工明确、职责清晰、相互制衡、运行高效的原则构建与开发性金融相适应、覆盖各类风险和业务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制定完善风险管理制度,构建有效的风险管… 第十九条 开发银行应当建立适应全面风险管理的组织体系,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业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在风险管理中的职责,设立或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全面风险管理,… 第二十条 开发银行应当针对各类业务风险建立切实有效的风险管理政策与流程,提高风险管理条线的独立性和专业性;根据开发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的不同风险特点,研究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 第二十一条 开发银行应当建立全面风险报告体系,明确报告种类、报告内容、报告频率及报告路径等,确保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监事会能够及时了解相关风险信息。风险分析应当按照风险类型… 第二十二条 开发银行应当建立风险评估制度,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国别风险、银行账户利率风险、声誉风险、战略风险、信息科技风险、环境与社会风险以及其他风… 第二十三条 开发银行应当根据不同类别的业务特点及本行风险特征,建立健全信用风险管控机制,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信用风险。 第二十四条 开发银行应当根据本行的资金来源与运用特点,制定相应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程序及计量方法,并根据业务发展和市场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五条 开发银行应当建立与本行战略目标、国别风险暴露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国别风险管理体系,明确国别风险管理的战略、政策和流程,确保具备足够的资源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 第二十六条 开发银行应当建立与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市场风险管理体系,充分识别、准确计量、持续监测和有效控制所有交易和非交易业务中的市场风险,确保安全稳健运行。 第二十七条 开发银行应当建立满足国家金融安全要求的信息科技架构、基础设施和网络信息系统,建立有效的信息科技治理与风险管理机制,实现对信息科技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提… 第二十八条 开发银行应当根据业务流程、人员岗位、信息科技系统和外包管理等情况建立科学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制定规范员工行为和道德操守的相关制度,加强员工行为管理和案件防控,确… 第二十九条 开发银行应当主动、有效防范声誉风险,加强环境与社会风险评估,制定完善声誉风险监测机制、应急预案和处置措施。 第三十条 开发银行应当树立绿色金融理念,严格遵守环保、产业等领域的法律法规,借鉴赤道原则等国际良好做法,充分评估项目的环境和社会风险,将评估结果作为授信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开发银行应当建立与经营范围、组织结构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合规管理体系,明确专门负责合规管理的部门、岗位以及相应的权限,制定合规管理政策,优化合规管理流程,强化合规… 第三十二条 开发银行应当遵循风险管理实质性原则,充分考虑金融业务和金融风险的相关性,合理确定并表管理范围,通过并表管理对银行及附属机构的公司治理、资本和财务等进行全面持续的… 第三十三条 开发银行应当建立与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和风险状况相适应的压力测试体系,定期开展压力测试,覆盖各类风险和主要业务领域。压力测试结果应当运用于各项经营管理决策。 第三十四条 开发银行应当制定应急计划,说明可能出现的风险以及在压力情况下应采取的措施,涵盖对境内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的应急安排,并定期更新、演练或测试,确保能够及时应对和处…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