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开发银行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章 公司治理 第十七条 国家开发银行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公司治理 第十七条 高级管理层由总行行长、副行长、董事会秘书以及银监会行政许可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开发银行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可设置首席风险官、首席审计官、首席财务官、首席信息官等职位协助行长工作。 高级管理层按照本行章程及董事会授权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对董事会负责。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