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发银行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开发银行应当根据不同类别的业务特点及本行风险特征,建立健全信用风险管控机制,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信用风险。

建立能够有效识别、量化信用风险的内部信用评级体系,完善客户信用评级和债项评级制度,确保评级结果在风险管理政策制定、信贷审批、资本分配、绩效考核等方面得到充分运用。

建立覆盖表内外、境内外、本外币以及母子公司并表口径的统一授信制度,将具有授信性质的各类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体系,确定专门部门对客户授信审批进行统一管理。

建立与本行业务特点相适应的评审管理体系,健全信贷审批机制,严格项目授信准入,提高决策的独立性和专业性水平。

按照审慎经营规定开展贷款全流程管理工作,根据项目进度和实际需求发放与支付贷款,通过信贷专户报告、现场核查等多种手段加强风险管控。

制定授信集中度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执行银监会对授信集中度的相关监管要求,定期向银监会报告授信集中度情况。

根据资产风险分类相关规定,结合资产业务特点和风险情况,建立覆盖不同类型业务的资产质量分类制度,真实、全面、动态反映资产质量,按照资产质量状况及时、足额计提减值准备。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建立规范的不良资产处置制度,完善决策机制和操作程序,明确内部审核审批权限,确保规范运作、真实出售、风险隔离和公开透明。加强不良资产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做好不良资产档案管理、权益维护、账务管理和风险监测。同时,建立不良资产处置尽职责任追究制度,及时、严格进行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